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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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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產評估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

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有哪些規定

房地產評估,全稱房地產價格評估,就是對房地產進行估價,也就是說,由持有《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或《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的專業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式,運用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結合估價經驗及對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分析,對房地產的特定權益,在特定時間最可能實現的合理價格所作出的估計、推測與判斷。它實質上不是估價人員的定價,而是模擬市場價格形成過程將房地產價格顯現出來,它具有專業性、技術性、複雜性,是科學、藝術和經驗三者的結合。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擔保、商品房開發與銷售等環節都離不開對房地產的估價。

(一)一般評估:這類評估一般是在交易雙方發生分歧意見或有爭議時,求助於評估機構,以解決分歧和爭議,使之趨於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是參考性評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時間點、某一特定物業一般的價值水平。

(二)房地產評估:這類評估是者尋求金融支援時,對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價值而進行的評估,它必須由金融部門指定或委派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一經確定,具備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檔案、對雙方有約束力。這種評估值一般較低。

(三)特定評估:這種評估是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買賣雙方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水平而做的評估,為了求其公正合理,須採用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一經確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雙方須按確定後的評估值,計算繳納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