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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在發行債券之前必須連續三年盈利,所籌集的資金用途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企業的累計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3、債券用於技術改進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的30%,用於基建專案的不得超過20%。
4、債券發行需要先取得企業董事會或者市國資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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