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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個人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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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經營所得專案,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並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制個人所得稅率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提到,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併、登出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