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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所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其中稅收違法行為包括非法印制發票的行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以及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行為。
由於發票是作為企業經營專案正常開展以及拓展經營業務的前提,稅務機關停發票後會導致企業經營業務停滯甚至出現經營困難的狀況,因此企業應當合規並如期處理稅務工作,以確保發票的正常領用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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