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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年終應當根據第四季度的銷售額作為計税依據計算增值税及其他相關税額,計算公式為:第四季度應繳增值税=第四季度銷售額×增值税徵收率;第四季度應繳附加税=第四季度應繳增值税×附加税税率;第四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税=第四季度應納税所得額×企業所得税税率。
根據《關於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或等於15萬元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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