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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多少人到場可以進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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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多少人到場可以進行選舉的答案是: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選舉人多少人到場可以進行選舉

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黨的縣以上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一半,會議方為有效;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半數,始得當選。基層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的五分之四,會議方為有效;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半數,始得當選。

選舉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選舉來實現,但選舉並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選舉等同於民主是一種機械的理解。為了標榜民主而把有關的一切程序和活動都規定為選舉的形式,實際上又不能真正實行,其後果可能導致民主流於形式而失去實質,成為“假民主”。

民主的本質應是人民大眾有充分的決定權,通過決定權來確保被選舉人為人民服務。而決定權既可以用“肯定”即選舉來行使,也可以通過考試考核紀檢監察確保被選舉人忠實履行職責,也可以用“否定”即罷免來行使。總之只要人民的決定權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體而言,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基層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由選舉產生,但各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不一定由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政府任命,但受本級人大的監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負責人要每年向本級人大進行年度述職彙報工作,人大可隨時對其彈劾罷免,能否留任由人大進行信任投票來決定,考核合格通過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屆滿時才能平調或升遷;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職,只能待崗或降職任用,不得升遷,免職造成的空缺由上級重新任命。(當然,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與政府博弈,需要允許他們自辦報紙、發表觀點,需要允許人大直選,需要縮小人大代表數量)

選舉是起源於古希臘的政治制度,它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現代的選舉則起源於英國選舉,它的發展同經濟基本同步,隨着工業革命的發展,選舉在英國,甚至全球範圍內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從選舉人到被選舉人,逐步擴大了範圍,到了1962年,英國的選舉已普及到了所有成年人(政治犯除外)。

雖説它的存在總認為是民主的重要表現,但也有不少的人提出了質疑,選舉的結果總不如人們所設計的那樣完美,相反,“賄選”、“多數人的暴政”等詞彙足以見得人們選舉存在的嚴重的缺陷,而這缺陷又是不可避免,但因此取消選舉則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