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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強制贖回指的是在該債券發行期間,所屬公司的股票一個月(週期是三十天)以內不間斷地有半數以上的時間,該股票收盤的價格大於等於當期的轉手股票價格的一點三倍。發行人有權依據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者部分沒有轉股的可轉債。
可轉債的基本要素涵蓋了票面利率、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與轉股期限、標的股票、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以及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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